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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深圳保险 更新时间:2006-04-0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76号

    为防范和制止侵害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和制止侵犯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违反《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下列违反《办法》的行为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举报:


(一)向参保人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二)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利用参保人的职工社会保险证,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药品、医疗器械等;
(三)在为参保人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或者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
(四)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个人负担;
(五)以做假记帐单、假病历、假处方和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六)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
(七)将就医者的医疗费用记入他人的个人帐户;
(八)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提供划卡记账服务;
(九)为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的;
(十)将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职工社会保险证冒名就医的;
(十一)利用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并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十二)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四条 举报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反《办法》行为的,应提供具体的线索。举报人要求奖励的,应当署名。


第五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网上或来访等方式。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接受举报,应当如实登记和记录。


第七条 举报经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奖励金额为查实违法、违规数额的20%,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同一违规行为如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奖励第一个举报人。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必须专人保管;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透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透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泄密以至损害举报人的利益或人身安全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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