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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条件下的保险监管
来源:网络搜集 更新时间:2006-04-05

    由于WTO约束的是中国政府而不是保险企业,因此,在研究中国保险业如何面对入世挑战问题时,应首先从政府行为出发,研究其应对入世所应进行的法律调整和保险市场监管体制的变革。只有在相应的政府法律与监管框架下,才有可能探索中国保险企业应对入世承诺的发展方向和调整与变革的方方面面。


    开放条件下监管手段的变化 


    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快速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保险监管手段向着电子化、趋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首先,保险监管手段呈现电子化的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信息处理软件大量出现,大大提高了数据的处理效率。各国普遍重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保证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心从现场监管转移到非现场监管,根据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分析各种指标,实施科学高效的监管,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


    其次,保险监管手段呈现趋同化的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各国开放本国的保险市场,不同的监管环境对于跨国经营的保险企业来讲,障碍重重。既降低了市场效率,又削弱了经济全球化的益处,从而各国相继进行了监管方面的改革。如英国原为自律监管为主,优势在于方式灵活,较有弹性,而缺陷在于人为因素比较明显。近年来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日益制度化规范化,1998年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由其统一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美国原采用以法律约束手段为主的多元监管体系,各保险企业同时置于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法律条例虽完备也非常繁杂,监管成本较高,也存在职责重复,效率低下等问题。目前美国监管机构正在适当取消一些法定数量参数和比率指标,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官员处理具体问题的灵活性;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彻底取消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行业限制,日本原采用政府行政干预为主,不利于形成金融规范,不能完善金融法律建设以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1996年颁布了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公开经营信息义务作了强制规定;1998年日本宣布了金融大改革后,日本的金融体制改革以美国为样板,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制定了彻底取消了对金融机构的过渡保护。总之各国都普遍强化了法律约束手段的基础地位,实施依法监管。同时适应放松监管的总趋势,在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的同时,强化社会约束手段的作用,实施各层次的充分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第三,监管手段的国际化


    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使用使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更协调的监管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各国不可避免的要开放本国的保险市场,不同的监管背景对于跨国经营的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机构双方来讲,都是障碍重重,降低了市场效率,削弱了经济全球化的益处。因而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普遍加强了国际监管合作。由于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的基础,国际组织也正努力指定统一会计和披露标准,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作用。


    中国保险监管手段的选择


    随着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实施,中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监管手段也在经历着变革。由初期的以政府行政干预为主,逐渐转向以法律约束手段为基础依法监管的方向。


    (一)确立法律手段的基础地位


    从保险业发展的趋势看,我国现行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已明显滞后,应根据与WTO成员约定的协议,按照国际保险业通行的先进做法,对保险现行法律法规中与WTO各项协议规定相悖或与国际惯例相抵触的条文进行修改;对现行《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能、有关保险合同、保险业经营规则、保险行政处罚、对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监管等法律条款、操作性实施条例、部门规章等进行调整。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保险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偿付能力、风险监管、市场管理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规体系。


    1.加强监管执行机构一―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能和权利。
    中国保监会是保险业的监管主体,从发展看,现有监管主体不仅权威性不够,而且在人员、技术上都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对保险业实行有效监管。为此,应对保监会加以充实,使其成为一个既具有权威性,又能确保保险法规及各项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保险监管机构。首先是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保监会的监管主体地位,保证其相对独立性;其次是结合实际需要增设保监会派出机构,延伸保险监管触角,扩大保险监管网络覆盖面;第三是建立保险业风险监测中心、预警中心和建立保险业监管网络,并将所有保险业机构,包括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纳入监管组织体系和监控网络中,扩大监测范围和控制力度;第四是采取引进高层次人才、培训等充实保险监管力量,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第五是加强宏观监管决策和保险业动恋变化的前瞻性研究,提高监管决策的有效性;第六是加强国际保险业监管组织间的合作。通过以上方面,来加强保监会宏观监控能力,发挥其监管中的主导作用。


    2.区别不同的规避管制行为,促进市场创新。
    在各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规避管制的行为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共同的现象。保险公司规避管制的行为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恶意的规避行为,这种行为显然是必须严格惩处的;另一种是善意的规避行为,之所以存在善意的规避管制行为,是因为市场是不断发展的,一些早期设立的监管规则已经不再适应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是西方国家金融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新近发生的一个案例是美国花旗集团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从表面上看,这是违反格拉斯一一斯蒂尔法案关于禁止银行和保险业兼业的管制规则的,但是,这恰恰是发达国家金融服务多元化的内在趋势推动的结果,在这件事上,美国的监管部门就没有固定成规。这个案例说明,在监管的实际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区分不同的规避管制的行为,谨慎地发现市场的新变化,当出现善意的规避行为时,可以考虑适时修改有关规则。


    3.司法解释应当关注市场的新的发展趋势。
    因为市场是在不断发展的,事先确定的规则,虽然有预见性,但不能预见未来的一切情况,如果固守已经确定的规定,可能制约市场对新的发展趋势的反应,制约市场的创新,这对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建立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


    政府应从宏观上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制订一个标准化的规章制度。与国际市场接轨是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规章制度的标准化涉及所有的政策领域,包括税收政策、资金运用政策、价格政策等。在这些政策的制订中要注意中外企业的标准相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政策氛围。应逐步让中外资保险企业享有同样的待遇,实行统―税率。要保证竞争规则严格公正、竞争过程公开透明、竞争结果真实有效,使无论是中资保险机构还是外资保险机构,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它们都应当在平等的竞争环境中进行经营。


    (三)适应开放条件下放松监管的趋势,在减少行政手段的同时,强化市场约束的作用。


    开放条件下,各国监管机构普遍放松了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将监管重点放在偿付能力监管上。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的市场化,要求强化市场约束的作用。


    1.在保险业内产险、寿险、再保险等行业完善有效的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功能,促进保险行业管理的规范化,保证行业内竞争的公平性和充分性。


    2.加强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保险市场本身的信息不对称为信息披露提供了内部动力,开放的市场环境为信息披露提供了外部压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框架(IASC)将需要保险信息的决策者分为监管机构、顾客和投资者。监管机构注重对定期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普通顾客则关注评估机构对财务报告的意见;投资者更关注公司的盈利性和长期稳定增长。总之,关于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的所有潜在使用者都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感兴趣。然而,保险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在有些方面的兴趣不是完全一致的,保险公司应作出有区别的披露。保险信息披露要遵守四大原则:充分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远远超出会计信息的简单发布。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相对完善,而对保险公司这一非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完整的规范体系,导致保险业信息披露无法可依。《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等法规的出台虽然弥补了保险公司会计方面的空白,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一些规范化的要求。但是,财务制度的标准化和信息披露的制度化仍远远不够。有专家对于披露的内容提出建议:(1)报表附注中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会计政策的披露;(2)保单持有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应分别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3)利润表分别列示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收入和费用;强化对关键业绩指标的披露;(4)保险公司各项业务的指标应在报表附注中分别予以披露;(5)偿付能力只向保险监管者披露而不能向一般大众披露;(6)独立账户的披露,一些保险合同,如变额寿险合同、分红寿险、投资连接保险、年金合同以及一些养老金合同,对保险公司的其他资产不具有求偿权。因为投保人承担投资风险,保险公司只收取管理费以及承担死亡风险。与这些合同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在保险公司应实行独立帐户管理,并且独立披露这些业务的资产与负债;(7)经验调整和假设变化的披露。国际保险会计中对经验调整和假设变化的结果(包括折现率的变化)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在利润表中披露;另一种观点是在次级的经营成果表或直接在权益中披露。


    对保险信息披露应实行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的方式。信息披露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届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同时全然不顾信息披露的代价而一味追求所谓的充分披露,则可能严重损害当事者的利益。还要注重保险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而且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要加强信息真实性监督。在进一步规范报表格式、内容和填报要求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对于注册会计师及审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监督。


    3.加强社会力量对保险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由社会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通过综合考察中资和外资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资产质量、准备金的提取、管理能力等因素,对保险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的资信评估和评级,并充分披露保险机构资信,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资者和上市股民了解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增加保险机构资信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将内部审计和财务会计数据与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应数据进行核对、比较,为监管提供充分详实的信息资料;设立保险申诉部门,受理消费者的申诉,督促保险部门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四)适应电子化、国际化的趋势


    1.适应电子化的趋势,加强监管的科技含量。
    建议中国保监会牵头制定行业信息标准,提出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和目标,通过建设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并适当联结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的方式,建成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不仅可以全面及时的掌握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还可以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分析,加强对风险的预测。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现差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2.适应国际化的趋势,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前提下,各国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使风险在国家地区间相互转移的可能性存在,因此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和协调日显重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既要从国情出发实行监管,更要走国际化、标准化、市场化、开放化的发展道路。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便利,与国际监管部门合作,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支持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提高监管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正在制订对所有金融机构采用同样的会计和披露标准,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作用。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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