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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减负,卖保险的笑欢了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更新时间:2006-07-04

  保险代理人个税6月1日减负佣金的40%不上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从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作了调整:保险代理人可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者,税负减少比例基本在20%-35%之间;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平稳,在16%左右。据了解,此次调整后,我省受益的保险代理人近8万人。


    代理人税负偏高


  “保险代理人减负的话题,说了多年,这次终于等到了”。昨日,本地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听到这个消息后都笑了。“原来的代理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确实有点不公平”。


  据介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销员应就其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金为营业税及附加,一旦超过起征点,则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即5.5%。个人所得税:营销员当月佣金收入扣除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按照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位从业近5年的寿险代理人告诉记者,以前,代理人不仅要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请客户喝茶、喝咖啡,交通费、电话费等,都要花钱”。“代理人都没有工资,收入全靠佣金,”一家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也坦承,目前代理人的税负确实有点高。这也影响了代理人展业的积极性,代理人队伍流失率较高。


  多数人减负20%-35%


  据悉,个税调整征税方法后,代理人首先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此部分没有变化),然后再按《通知》规定,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调整后,保险代理人的税负普遍减轻。经核算: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基本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在本次调整前后,其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后均为负数,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者,税负减少比例基本在20%-35%之间;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基本都在16%左右。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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