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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藤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所长唐耀汉贪污12万元被判缓刑,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2003年1月至2004年3月,唐耀汉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收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藤县支公司给予保险所的劳务费12万元,除将其中3万元交给时任藤县劳动局局长覃庆外,将余款9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唐耀汉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出赃款9万元。
该案由藤县检察院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10月14日,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唐有期徒刑6年。唐耀汉不服,提出上诉。去年12月8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5年1月4日,藤县法院以同样的罪名数罪并罚一审判决唐耀汉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宣判后,藤县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由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唐耀汉先后3次收取劳务费12万元,除将其中3万元交给覃庆外,将余款9万元侵吞占为己有,应定性为贪污罪,且贪污数额为人民币12万元,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唐耀汉的行为属于自首,原判没有认定本案为共同犯罪,且数罪并罚适用缓刑,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市检察院的抗诉后决定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采纳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对唐耀汉贪污案进行改判,判决其有期徒刑5年。
(钟振国 陈志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