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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 更新时间:2006-08-27

    为了维护首都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法规,针对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签约各方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以利于进一步规范各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


    第一条 签约公司要严格按照金融许可证所列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制定、批准或接受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和浮动比例。


    第三条 保险企业开发的新险种,其他保险机构在半年内不得使用在北京地区实行的区域性险种及费率,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备案认可后方可施行。费率浮动权不得下放给代理人。


    第四条 不得变更基本保险条款或扩大其保险责任,也不得采取提前或超标准支付无赔款退费或给回扣等手段,争抢业务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


    第五条 财产保险业务(含机动车险)的代理手续费,最高标准为代理保费的5%。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代理手续费不得超过代理保费的5%。
    产、寿还本保险的代理手续费不得超过折算实收保费的5%。
    保险佣金按各总公司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标准执行。
    航空意外伤害险的代理手续费给付标准按照1996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执行。


    第六条 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中介人或中介机构支付规定以外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按规定下浮的保费及无赔款退费不得支付给代理人。机动车辆险的保费不得下浮。


    第七年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的专、兼职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有责任对异地代理、外国保险公司驻京代理处及其他非法经营机构在北京保险市场上展业的违规行为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举报、投诉,由协会协助人民银行对其进行查处。


    第九条 签约各方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展业宣传中不得以贬低其他公司的手段争揽业务,要维护北京地区保险业的整体形象。


    第十条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监督、检查、组织执行机构。协会设立举报中心(举报电话:6503.5048)和监督检查小组,设专人负责投诉和违约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签约各方如违反本公约,经调查核实后,处以违规金额5-10倍的罚款,或按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结果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保险代理人违反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协会按照市人民银行授权,根据违规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停业整顿、吊销代理资格证书、取消代理资格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参约各方签字,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签约单位: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业部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营业部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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