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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身保险自律公约
来源:网络搜集 更新时间:2006-08-27
    为维护贵州省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经营的各项管理规定及《贵州省保险行业公约》,经各签约公司协商,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签约公司在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贵阳保监办的监督管理,遵循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

    第二条:签约公司必须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区域经营保险业务和规范业务行为。

    第三条:签约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幅度的规定。各签约公司制订的在贵州省范围内实行的不需报批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须报贵阳保监办备案。其保险条款和费率均应抄送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四条:签约公司不得以支付回扣、额外费用等手段超浮动范围降低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也不得利用权力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不得经营其他公司尚处保护期的新险种。

    第五条:签约公司一律废止除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退费、减免费、安全奖。

    第六条:签约公司在设计一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条款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预定利率和生命表标准。

    第七条:签约公司在出具寿险保单时必须全面、准确地填写所规定的要素,标明费率和保险金额,不得在保险费率栏打印或填写“按约定”的字样。

    第八条:签约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预期利益。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九条:开办的个人寿险险种,必须将现金价值表、费率表、保险条款、寿险新产品保险权益投保提示作为保险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保险单正本一同交付投保人,明示告知义务。

    第十条:各签约公司不得用个人寿险条款承保团体寿险,严格执行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标准,不允许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和虚列保费。

    第十一条:签约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条款规定进行给付,不得随意放宽给付条件,将理赔权下放给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或中介机构,也不得采取小额理赔包干的做法。

    第十二条:执行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的规定。签约公司不得违规录用保险代理人员,不能向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人发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不得与无《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保险经纪人发生业务往来,并自觉抵制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哄抬手续费和压低保险费等不正当违规行为,对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的违规行为,应向贵阳保监办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第十三条:签约公司支付给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代理手续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执行。佣金、代理手续费必须建立签收制度。

    第十四条:签约公司支付的佣金及代理手续费只能支付给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要严格执行个人代理人的佣金标准,不得提高和扩大范围支付佣金。

    第十五条:签约公司领取佣金的人员,不得采取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返还佣金的方式变相降低费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六条:签约公司及其代理人员在宣传和展业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和诋毁其他同业公司,也不得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

    第十七条: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有误导、欺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贪污、挪用保费金额大的个人代理人,各公司要上报行业协会,经协会审查核实后列入保险代理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其它保险公司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对采取联合共保的某些特殊业务,一旦共保协议达成共识,为确保共同利益,共保各方均不得单方改变承保条件。

    第十九条:签约公司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贵州省保险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二十条:在贵州省境内发生的人身保险业务适用于本公约,签约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一条:签约公司如违反本公约有关规定,一经查实,违约单位愿接受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依照《人身保险经营违约处罚办法》所给予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违约受处罚的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在行业内通报,并报贵阳保监办。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该自律公约的顺利实施,各签约公司一次性向协会交存10万元违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欢迎社会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由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由违约保险公司承担)。举报电话:5574344。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签约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鉴证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保险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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