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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的批复
来源:武汉律师咨询服务网 更新时间:2007-03-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民一他字第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浙法民一他字第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闻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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