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市场的成熟度和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水平一方面直接牵动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得失,另一方面关系到我国保险事业的前途远景;在WTO背景下,中国保险中介行业迎来了超速发展与扩张的时机,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因时顺势自强不息,以积极的姿态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通过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优质服务、严格管理、广泛合作、形成规模来实现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国际化的最高目标。本自律公约基于上述原因而制订,由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统一颁布,各保险中介机构应认真贯彻、自觉执行。 一、自律的宗旨: 维护保险中介机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中介业者市场行为,建立保险中介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自律的共同要求: (一)遵规守纪,依法经营。 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自律公约》的规定,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获取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 (二)团结合作、优势互补。 当前作为保险行业中较幼小的群体,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寻求团结与合作,只有互助联合才能形成合力,一致对外才能争取行业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各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应加强联系,加深了解、互相支持、团结合作,通过经验交流、学术研讨、市场调研、业务合作等形式发掘和利用同业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对于在竞争中发生的利益冲突,应本着公平合理、有利大局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三)公平竞争、珍惜名誉。 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积极开展健康竞争应得到鼓励,市场竞争应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竞比专业技术、客户服务、增值服务等获得竞争优势。 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文件、资料、数据等商业秘密、散布不实信息或以监管部门、政府或法院判决、处罚作为手段贬低或诋毁同行、损害其信誉的行为都应受到相应的指责和惩罚。 (四)尽职尽责、优质服务。 1、保险中介机构不论接受保险当事人何方委托,均应在切实履行对委托人的承诺基础上,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2、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本机构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以及客户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含义; 3、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用行政权力或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伪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强迫、限制、引诱、误导他人订立保险业务合同,侵犯客户的自主选择权,牟取商业利益; 4、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取得的客户资料应绝对保密,重合同,守信誉。 三、保险经纪人应扮演好客户代表的角色。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基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背弃对客户的承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利益受损或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也不得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联手有恶意欺诈保险公司的行为。
四、保险公估人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独立开展业务。 (一)保险公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独立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活动,并合理收取费用,不得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公估报告; (二)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从因保险公估而获得业务或利益的单位索取、接受经济补偿,或者在这些单位中拥有经济利益;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和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不得为自身保险事项进行公估。
五、保险代理公司应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监会核准的代理业务范围,根据保险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或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损失勘查和理赔,按双方约定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损害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金或赔款,不得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六、保险中介行业人力资源的使用及管理: (一)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本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并培养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人才库,建立人才流动的良好渠道; (三)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各保险中介公司不得聘用。
七、效力及罚则: 本公约对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具有约束力,各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本公约。 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无论违反者是否是本会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本会反映,若违规者为本会会员由本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本会会员,则由本会直接报中国保监会处理。
八、执行和解释: 本公约自2002年4月 1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
(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