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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注意事项
来源: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07-03-10
根据《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现将专业中介机构应办理的行政审批、书面报告、报纸公告、专门报告等有关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一、行政审批事项
(一)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规定》中设立机构的有关要求,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变更组织形式的,应按《规定》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经纪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应按《规定》有关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四)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保证金、因解散或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动用保证金的,应按《规定》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五)因合并、分立新设代理、经纪机构的,应按《规定》设立机构的要求进行申请批准。
(六)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成立以后涉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任用的,应按《规定》的有关要求,提出高级管理任职资格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书面报告事项
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涉及有关事项变更、高管人员任免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书面报告。《规定》中涉及书面报告的主要有:
(一)代理机构涉及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股东或出资人,以及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局。
(二)经纪机构涉及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局。
(三)代理、经纪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变更的,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局。
(四)代理机构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撤销分支机构,以及免除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自公司有关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局。
(五)经纪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撤销分支机构,以及免除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自公司有关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局。
(六)代理、经纪机构业务人员受到其他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应自知道该业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局。
(七)代理、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应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局。
(八)代理、经纪机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应当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保监局。
三、报纸公告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范围内任选一家或一家以上报纸公告有关事项,目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有《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中国工商时报》。代理机构应在保监局指定的报纸范围内任选一家或一家以上报纸公告有关事项,保监局指定的报纸有《广西日报》。
(一)代理、经纪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应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告。
(二)代理、经纪机构撤销分支机构的,应自有关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告。
(三)代理、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自有关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告。
(四)代理、经纪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告。
四、专门报告事项
代理、经纪机构有关重要的管理内容,应每年定期进行专门报告。
(一)每年1月31日前,应向保监局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或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的专门报告。
(二)每年1月31日前,应向保监局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业务人员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本年度培训计划。
(三)每年1月31日前,应向保监局报送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四) 每年2月28日前,应向保监局提交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简介、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材料;每年3月30日前,向保监局报送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的管理建议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材料。
五、其它事项
(一)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代理、经纪机构应向保监局报送监管报表。
(二)代理、经纪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证金,并在保证金缴存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保监局。
(三)每年3月30日前,代理、经纪机构应按上年度保险中介业务营业收入的2‰,向中央财政专户预交本年度的监管费。
(四)2005年1月1日前颁发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此后颁发或者到期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保监局申请换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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