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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版:北京车贷险诉讼遭遇尴尬
来源:中华保险网 更新时间:2007-03-30

由于银行单独起诉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借款人等没有被追加为诉讼第三人,因此无法审查是否存在骗贷等经济犯罪行为;部分基层法院迫于结案压力等因素,不愿意将此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是按照民事案例进行审理,使得大量的金融风险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转移。

□本报记者段庆文
  通过伪造购车发票、假冒他人身份证明等手段骗取银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诈骗行为,在法庭上却屡屡被按照民事案件处理,因此而产生的金融风险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转移……对于北京车贷险诉讼中出现的这些危险倾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人保)副总经理冯建新呼吁,司法机关应充分重视车贷诈骗行为的危害性,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是国家的金融机构。如果对这类诈骗行为,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让恶意借款人、车辆销售商等逍遥法外,最终导致的都是同样的国家金融风险。
  北京审结首例车贷险诈骗案
  记者在北京人保采访时了解到,去年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市首例车贷险诈骗案。这起判例给那些有骗贷嫌疑还心存侥幸的人敲响了警钟,也让开展车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略感欣慰。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洪海于2002年10月和2003年3月,分别以私刻公章的形式,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向中国光大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骗取贷款67.2万元和91万元,并向北京人保丰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支付了几个月的贷款后,李洪海逃逸,给银行造成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洪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处李洪海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继续追缴李洪海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因李洪海的行为构成刑事诈骗,相关保险合同依法归于无效。
  投保人涉嫌诈骗的行为在车贷险业务中并不少见。以北京人保丰台支公司为例,工作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先后对236笔发生逾期欠款的车贷险案例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显示:已查实162笔案件涉及诈骗行为,占调查案件总数的比例近70%,其他案件均有重大诈骗嫌疑,目前尚在进一步调查中。
  险象频生车贷险被迫停办
  车贷险业务是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家政策安排,为了促进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于2001年初批准部分保险公司开展的一项全新的财产保险类业务。
  按照相关的保险条款,车贷险的投保人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亦即购买机动车辆的购车人;被保险人是向购车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当借款购车人资信状况发生恶化、无法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亦即代投保人向银行偿还其所欠款项。
  车贷险业务的推出,推动了我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蓬勃发展。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北京和上海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分别比上年增长了90.6%和105%,截至2003年11月,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
  但自2003年以来,车贷险业务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汽车消费贷款出现大面积欠款,尤其是因诈骗、资金挪用、恶意拖欠及经营不善等引发的欠贷问题极为严重。车贷险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纠纷较多,保险公司因此陷入了大量的诉讼纠纷中,同时为清收逾期贷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管理成本急剧攀生。
  2003年8月,北京人保停办车贷险业务后,为应对此项业务产生的诉讼纠纷,专门成立了清收办公室。该机构副主任默燕兵说,受到社会信用体系欠缺等种种因素的影响,车贷险业务的经营风险日益显现出来,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借款人通过“空车套贷”等种种诈骗手段骗取贷款及保险后恶意逃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使得车贷险业务偏离了正常发展轨道,造成了保险公司的重大损失。
  谁来追究骗贷嫌疑人的责任
  默燕兵副主任介绍,“空车套贷”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存在车辆的“空车套贷”———借助于已存在的汽车交易行为虚构新的交易行为骗取贷款;一种是不存在车辆的“空车套贷”———借助于完全虚构的汽车交易行为套取贷款。这些行为都将导致相关的保险合同、借款合同等依法归于无效。
  北京人保崇文支公司曾调查作为借款人购车证明材料的车辆“合格证”204份,由车辆生产厂家证明系伪造、变造合格证的达135份,占调查总数的66.18%,涉案金额逾6700万元。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冠斌认为,从“空车套贷”等行为涉及的刑事法律关系来看,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让保险公司感到尴尬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保险公司与涉嫌贷款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即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借款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就其行为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而在公安机关较少或没有全面介入侦查的情况下,在法院车贷险纠纷诉讼中,往往将其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处理,并且,大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趋势让保险公司深感忧虑。默燕兵说,以审理一般借贷案件的思维来审理保险合同纠纷,必然会忽视保险业的基本规律和保险法的基本精神,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冯建新副总经理认为,由于银行单独起诉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借款人等没有被追加为诉讼第三人,因此无法审查是否存在骗贷等经济犯罪行为,必然会导致纵容犯罪的严重后果,使得大量的金融风险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转移,借款人、汽车经销商等骗取贷款和保险的犯罪嫌疑人则逍遥法外。
  保险公司呼吁,只有公、检、法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此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引导、教育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并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利益。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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