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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电话营销 销售保险须全程录音
来源:深圳商报 更新时间:2007-05-12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明确电话营销必须由保险公司直销,且将销售过程全部录音。电话营销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不得私自承揽业务。电话营销时间应符合客户作息,不得扰民。

  据了解,电话营销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

  《通知》明确提出,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以直销形式,通过电话营销模式自主经营专用产品,不得委托、雇佣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话营销专用产品,不得在电话营销业务的经营费用中列支手续费等中介费用。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非分散性个人业务和非电话营销渠道不得使用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避免各销售渠道的产品在价格、服务上相互发生冲突,确保该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各地区保险公司必须使用本地区经批准的电话营销专用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使用异地条款费率承保,也不得异地承保。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与电话营销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加强培训。电话营销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电话营销过程中的磋商及成交记录实现全程录音。录音开始前向客户作录音提示,录音合理备份,并且应方便检索和抽查。录音等相关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保险经营活动过程的重要资料,其保存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电话营销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胡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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