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建上海分公司的申请》(安保文〔2007〕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上海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