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法是把保险机构视作一种金融中介。作为金融中介,保险机构为保单所有者提供或有理赔,运用收益购买资产,其目的是能获得最大化的资本收益和价值。中介方法评估的是金融机构的前沿效率,更适合评价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率。Cummins et al.(1999)认为金融中介法不适合财产与责任保险人,因为他们的服务不是仅限于金融中介。总之,两种方法究竟哪种更适合用来评价产出变量,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VivianJ eng与Gene C.Lai(2005)认为应利用两种方法来测度效率。因为不同的投入产出变量选择和方法会产生不同的结论,研究者需要关注其解释的结论,只用一种方法并且从该种方法中得出一种结论是不恰当的。两种方法都各有用处,价值增加方法可以按照保单数量和投资资产规模考察不同保险组织形式的技术效率和成本效率;金融中介方法能够依据资产收益和财务状况来考察保险业的总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