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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分支机构高管履职监管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更新时间:2007-07-10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作为总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者和分公司经营行为的实施者,既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也是市场行为的关键主体。在加强准入监管的同时,如何改进和加强后续履职监管,确保其勤勉尽职,是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实施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履职监管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保证。高管人员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其所承担的受托责任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之一。实践证明,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部分保险公司出现的内部控制薄弱、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营管理者的发展策略和思路发生了偏差。因此,加强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审查,不仅是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更是监管部门从源头上促进市场规范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二)实施履职监管是实践持续监管理念的客观需要。目前,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重点仍为准入和退出两端,对履职期间的不当行为缺乏持续监管,既没有可供参照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标准,也无法实现对公司经营中人为风险的早预警、早防范和早化解,同时也不利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有利于实现对高管人员全过程、多环节的监管目标,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以分类监管为核心的动态监管体系,实现事后风险防范向事前、事中转变。 

  (三)实施履职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有力措施。高管人员无视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是导致监管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监管,一方面可以树立履职标杆引导高管人员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档案记录、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大其违规成本,强化其经营管理职责并严格实施问责,对监管工作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基本做法及特点

  北京保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试行)》,通过明示标准、明晰责任、详细记录等监管流程,丰富了高管人员后续监管措施,并与准入监管有效结合,形成了完整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监管制度框架。

  (一)高管人员履职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确立高管人员履职标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自身素养和履职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具体包括: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履责中达到依法合规、加强内控、规范执业等要求,特别强调总经理的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履职档案包括高管人员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和不良记录。其中,履职信息主要包括公司对高管人员的年度考评结论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监管机构对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评价结论;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对高管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纪检、工商、税务、审计、征信等部门对高管人员及其任职机构违法违规或不诚信等行为作出的记录。

  3、明确履职监管的措施和保障。监管机构可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访投诉处理、约见谈话和走访等形式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要按时限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考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等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高管人员履职情况将作为分类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高管人员履职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

  1、体现持续监管的理念。高管人员的持续性监管应当涵盖任职资格准入审查、日常行为管理、任职资格退出三个环节。高管履职监管制度通过明示标准、详细记录、适度检查、明晰责任、强化监督等一系列流程,在高管任职资格准入、退出之间搭建了桥梁,一方面可以积累高管人员的履职诚信记录,防止不合格或有重大不良记录的人员通过隐瞒、欺诈等不当手段进入高管队伍,构建高管准入的“防火墙”;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高管履职的持续跟踪,以窗口指导形式提前介入,防止公司经营风险的扩大和积累。

  2、体现系统监管的理念。高管人员履职监管是北京保监局建立“基础工作扎实、信息反应灵敏、监管手段科学、预警系统高效”的保险监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高管履职监管制度框架,高管人员履职监管档案是非现场监管档案的内容之一,并作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和保险机构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高管与任职机构的情况挂钩,既有利于对高管人员的全面客观评价,又确保合格的高管人员进入市场并勤勉履职,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监管有效性。

  3、体现资源整合的理念。高管人员履职档案的内容,不仅包括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获取的高管信息,还通过公司主动申报等方式,收集了有关公司、行业、审计、纪检等部门对高管的评价信息,并与其任职机构的信息实现有机结合,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在此基础上,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信息传播和适度披露,有利于督促高管人员重视和珍爱个人履职记录,增强合规经营和风险意识。

  三、进一步加强高管人员监管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健全高管人员准入考试制度。《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明确,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在现行高管人员准入审批中,监管机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判断主要依赖于上报材料的主观评价,缺乏客观、科学、可行的判断标准。因此,有必要在现有行政审批核准程序基础上,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高管准入考试题库,对拟任职高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考试,将考试合格作为高管任职的必要条件。 

  (二)建立健全高管人员持续教育制度。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经营中的风险和问题也层出不穷,对高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决策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高管人员持续教育制度,特别是使高管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决策及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建立健全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平台,是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基础性工作。高管履职档案的建立、维护和利用不仅是地方监管机构的需要,更是监管部门实现上下联动、地区联动,对高管人员持续跟踪管理的需要,这一过程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因此,建议在保监会统一部署下,探索建立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将高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履职档案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并实现全国信息共享,以支持对高管人员的全程监管,切实增强对高管人员行为的约束力。

  

(北京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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