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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争利? 反思交强险费率与违章挂钩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07-07-11
●国家设置交强险,是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非预防和处罚所有交通违章,更不是为保险公司获取利润
●交强险费率与各类交通违章挂钩,虽然奖罚分明,却显失公平
7月1日,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草案征求意见时,公众对“费率与各类违章挂钩”强烈反对,因此该办法只规定了“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
但是,“费率与各类违章挂钩”的讨论仍在继续。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的公开表态,似乎为其“复活”埋下伏笔:费率暂时不与交通违章挂钩,并不是说不应当予以挂钩,只是现在的时机还不是十分成熟。
按现行交通法规,各类交通违章的规定达数百项。以北京为例,有报道称99.6%的车辆有违章,每年罚款10多亿元。拿停车来说,北京有300多万辆车,却只有100多万个合法车位。违章停车无法避免,且高达每天200万辆!
和巨大的违章数量相比,事故数量恐怕只占很少部分,而事故的危害程度则比违章大得多。从制度设计看,交强险“费率与各类违章挂钩”所获利益,远大于仅与事故挂钩,且该利益几乎是“纯利”,并无赔付。这种情况下,交强险“费率与各类违章挂钩”当然难逃公众质疑——行政权力,似乎成了替保险公司与民争利的工具!
此外,交强险费率浮动与各类交通违章挂钩,至少还存在三方面问题:
第一,偏离了设置交强险的目的。
机动车保险,本是民事关系。因机动车事故问题的社会性,才动用行政手段强制车主参保。国家设置交强险,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依法得到赔偿,而非预防和处罚所有交通违章,更不是为保险公司获取利润。
业内人士指出,交强险费率的厘定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赔偿金额有关,与交通违法行为无关。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浮动挂钩,显然不合理。
第二,不符合公平原则。
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利用保险原理和利益机制来减少交通事故,而非通过强制收费的形式对交通违章加重处罚。交通违章已受过罚,如还要对同一行为强制收费,不免让人认为其实质无异于重复处罚。
就交通现状,车主们得到费率下浮30%的奖励很难;拿到上浮费率倒不费吹灰之力。交强险费率与各类违章挂钩,即使奖罚分明,也显失公平。
第三,偏离了科学合理的原则。
交通违章行为起码有上百种,将其都作为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前提,不合理也不科学。且其中一些规定本身就不科学合理。比如,规定不在“合法”车位停车就是违章;路面标识设置也有相当部分不合理。把这些并不科学合理的规定,作为强制保险费率浮动的前提,无疑放大了这些不科学合理之处。
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衡量我们的一切决策”。今后如仍要把交强险费率与各类交通违章挂钩,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呢?还是要采用多种手段听取民意,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青锋: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
(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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