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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保险业务对寿险公司经营的影响
来源:中国保险报 更新时间:2007-11-24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级政府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管理社会能力不断增强。以政府需求为导向,以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为特征,以实现和满足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为目标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这类政策性保险业务往往集中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等领域,与寿险公司的经营目标一致,经营范围类似,但经营原则、方法和评价标准却不尽相同。因此,客观、全面认识和评价政策性业务对寿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因势利导,统筹政策性保险业务与非政策性保险业务发展,兼顾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和提高行业竞争力的关系,是寿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现实的任务。

  一、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特点

  (一)需求日趋多样化。政策性保险业务不仅包含为城镇职工、居民补充医疗提供风险保障,还涉及为农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提供支付经办服务,为参与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提供保险服务等多项内容。而且,随着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推进,政府扩大和改善公共服务的需求将日益呈现出多层次、差异化的趋势。

  (二)经营目标多元化。各级政府对政策性保险业务寄予厚望,将其视作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的有益尝试。因此,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不仅要体现公益性,还要有持续性;不仅要丰富服务内容,还要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工作目标的多元化和高标准客观上对寿险公司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经营机制更加市场化。随着实践的深入,各级政府相继在政策性保险业务经营的进入环节引入招、投标等竞争机制,对经营过程引入定期审计等监督机制。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承办的新乡“新农和”业务连续三年接受河南省审计厅专项审计,河南省计生委计划面向全省保险公司采用招标形式推行计划生育试点工作,洛阳市政府还对保险公司参与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思路,引导、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经营模式,积极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市场机制的引入有效促进了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向公开、公正和公平的方向发展。

  (四)影响愈来愈社会化。目前,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承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覆盖了3个地市的28个县区,2007年参合农民达到611.43万人,1—9月补助支付共计16943.1万元,受益农民多达178.2万人次;同时,还为3个地市共55.95万城乡“低保”群众提供医疗保险救助服务,而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则覆盖14个地市级统筹单位,为350万城镇职工提供了风险保障。上述情况表明,政策性保险业务服务对象广,社会影响大,事关群众利益、政府信誉、行业形象、社会和谐,是保险业服务社会的前沿窗口。

  二、政策性保险业务对寿险公司经营的影响分析

  (一)发展机遇难得。一是有助于提升服务能力。寿险公司根据政策性保险服务的特点和要求,在现有服务网点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和扩展,有助于健全服务网络,有助于积累管理经验和基础数据,进而提升服务能力。二是有助于提升行业信誉。寿险公司以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为平台,可通过优质服务与更多的服务对象进行交流,展示公司形象,赢得服务对象的信任;可以服务为契机普及保险知识,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提高社会保险意识,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有助于拓宽保险业服务范围。寿险公司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可直接或间接参与社会管理,有助于拓宽保险业服务范围,夯实行业发展基础,促进行业竞争力的提高。 

  (二)竞争优势明显。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独特的作用,寿险公司开展以提供养老、健康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相对其他行业和部门而言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一是技术强。寿险公司在风险管理、资产与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具有其他行业和部门难以替代的竞争优势,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政策性保险业务中的经营风险,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二是经验多。寿险公司在经营传统养老、健康业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经营特点和规律较为熟悉,这种经验优势既能够在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又能在经营过程中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有助于政策性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少走弯路、不走弯路,提高运行效率。三是成本低。寿险公司通常拥有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点,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具有专业的核保、理赔队伍。因此,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前期固定投入较少,运营成本较低。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承办“新农合”补助支付业务后由市政府支付的运行成本大幅下降,财政供养人员由544人下降到50人。四是服务优。寿险公司内部有先进的服务理念、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体系,有条件和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外部有市场机制约束和群众监督,有动力和压力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三)问题不容忽视。一是经营观念有待转变。部分寿险公司管理人员对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持观望态度,把政策性保险业务当作包袱,认为此类业务偏离了公司的核心业务,难以给公司带来效益。因此,采取消极的态度、被动的做法来应付工作,要么踌躇不前,要么浅尝辄止。二是绩效考核体系有待健全。保险业实行新的《会计准则》之后,委托管理型的政策性业务(基金型)不再作为原保费收入进入考核体系,但又占用一定的资源;同时,基层公司风险型保费任务压力较大,在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较大,因此,部分基层公司对参与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三是个别地方政府的要求不尽合理。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保险经营特点和规律缺乏足够的了解,从主管愿望出发,在利用政策性保险的过程中提出一些不尽合理的想法和要求,突出表现为转移风险的成本(或购买保险服务的成本)较低,与寿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对等,部分职能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加大了寿险公司沟通的难度和成本。长此以往,既不利于调动寿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增强工作的持续性。

  (四)现实挑战严峻。一是对寿险公司的经营习惯提出新要求。长期以来,寿险公司经营习惯采用格式化合同形式,用固定的产品及其组合来满足市场需求,而政策性保险业务则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套用现有的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其需求,而且寿险公司产品开发周期较长,如果一味等待研发新产品,则可能失去稍纵即逝的机会。因此,逐步转变寿险公司“等、靠、要”的经营习惯迫在眉睫。二是对寿险公司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寿险公司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往往会遇到不同于传统业务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基础资料不健全、风险定价不合理,现有业务系统不兼容、运营系统效率低,风险控制过程中不可控环节增多,难度增大等。上述问题的解决是以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为基础和前提,否则,难以从根本上适应不断变化的新要求。三是对寿险公司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政策性保险业务涉及面广,但单个业务规模相对较小,服务成本相对较高,既有前期投入的固定成本,还有后期的运行成本,不仅要考虑直接成本,还要兼顾机会成本。因此,如何在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的前提下,逐步降低服务成本,把政策性保险业务发展成为新的业务乃至利润增长点,对寿险公司而言可谓是严峻的现实挑战。

  三、完善建议

  政策性保险业务既为寿险公司服务和谐社会、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对寿险公司培育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行业对此回避不得,耽误不得。保险监管部门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鼓励寿险公司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稳妥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引导好、发展好、维护好寿险公司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在促进发展的同时,坚持防范风险不放松,努力把好事办好。 

  (一)明确经营思想。一要引导寿险公司政策性统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在风险定价、提供服务等方面最大限度地体现公益性,努力增进消费者福利,同时,引导公司着眼长期发展,树立长期服务意识,自觉摒弃短期行为,维护政策性业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二要引导公司协调好开展政策性业务与非政策性业务之间的关系,合理分配经营管理资源,努力把短期的压力转化为长期发展的动力,把现实的矛盾转化为解决根本问题的办法,以开展政策性业务为契机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用提高的竞争力来拓展开展政策性业务的范围,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三要引导公司进一步健全考核体系。鼓励公司探索对政策性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和单独考核,细化、量化政策性业务的考核指标,提高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权重,逐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基层公司参与的积极性。

  (二)规范经营行为。一要规范进入和退出行为。既要坚持用市场化机制督促、约束寿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让被保险人和服务对象从竞争中受益;又要防止个别公司不顾自身条件、不计成本、不计后果的恶性竞争行为。要严格进入条件和退出程序,鼓励实力强、网点全、信誉好的寿险公司优先、持续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二是强化过程监管。要把维护被保险人和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作为目标,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保险业务独立审计制度,提高经营成果透明度和可信度,让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体现公益性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让政府放心、群众舒心。同时,要严肃查处欺诈误导、滥赔,无理拒赔等行为,有效维护被保险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三要督促寿险公司改善服务。要以提高服务的增值性、便利性和时效性为目标,逐步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率,用服务创造价值。

  (三)完善发展模式。一要鼓励公司因地制宜选择业务发展模式。如对政府需求有一定经营经验、有较成熟风险控制措施、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可选择风险型模式开展业务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反之,则宜选择委托管理型模式提供经办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向风险型模式过渡。二要夯实政策性保险业务平台,拓宽服务范围。引导公司在夯实基础、做好服务的前期下,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业务给公司带来网络全、信誉好的外部效应,综合开展多种政策性业务并带动非政策性业务的发展。目前,河南省民政部门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全省民政部门借鉴新乡“新农合”模式委托寿险公司参与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省计生委也对采用第三方管理模式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等工作表现出浓厚兴趣。而寿险公司则可利用现有政策性业务平台提高综合利用效率,摊薄固定成本,凸现规模优势,进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四)加强沟通协调。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积极为地方政府学保险、用保险提供咨询服务,为寿险公司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二要加强与寿险公司的沟通,及时了解基层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增强做好工作的信心。三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大力宣传寿险公司参与社会管理的新鲜经验和典型做法,树立行业勇挑重担,服务大局良好形象。
(孔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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