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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首部养老险规章四大关键词
来源:劳动报 更新时间:2007-11-26
保监会近期出台的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新规中首次对养老保险的归属、风险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一权益———
个人缴费部分100%归个人
【条文】第18-20条要求: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解读】国际上操作一般是:企业为员工缴费的部分,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个人。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办法》中明确这一概念,有助保护员工权益。
关键词二风险———
风险投资需明示本人
【条文】第23、40条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或受益人签字确认。
【解读】由于养老保险金是在退休后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轻时并不急需使用,这时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个人可以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获得中长期较高的收益率。在临近退休之前的5年内,个人应该使用比较保守的投资策略,保护已经取得的投资成果不受损害。《办法》规定正是为了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的投资理念而设定的,其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的利益。
关键词三给付———
一次性领取并非最好
【条文】第6、7、15条中,规定了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解读】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可以一次性发放,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能用于养老用途。万一个人一次性消费掉,则难以真正防止“老而贫困”。《办法》未颁布之前,保险公司也经常受到企业客户的抱怨,说养老金一次性发放给退休员工之后,有的退休员工很快就花完了这一大笔钱,然后又来企业索要退休补贴。实行分期给付,能真正体现养老的用途。
关键词四知情权———
强化信息披露
【条文】第29、32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解读】对于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人而言,保险产品设计、经营管理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才能深入理解,也不可能随时有时间、有精力去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与保险公司相比,客户在有关信息的获得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从法规上强化保险公司的责任,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养老保险业务与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企业和个人需要掌握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信息,从而决定自己的相关经济活动决策。通过增加信息披露的义务,可以增加外部对保险公司的关注度和压力,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减少道德风险都非常有益处,进而从根本上又进一步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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