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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公司凸显管理漏洞
来源:浙江市场导报 更新时间:2007-12-08
    “业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62万余元保险款,尽管这名经理已受到刑事追究,但这笔巨款却迟迟没有追回。”如今,诸如此类的案件在保险行业内频有发生。而如何加强防范,避免公司财产受损,成为行业共同关注的问题。

  针对此案显现出来的管理漏洞,当地检察机关一边支持保险公司进行民事索赔,一边则发出检察建议书,敦促企业尽快弥补完善。

  利用职务挪用巨款挥霍

  现年29岁,在杭州乔司监狱服刑的章某,曾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以下简称“永安财险”)业务发展部经理。

  浙江市场导报获悉,2005年12月至2006年7月,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保险代理商、客户上交的保险费共计62万余元,用于住房按揭、租车、租房及请客送礼等。永安财险在多次催交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章某被刑事拘留,继而于今年1月被逮捕。

  今年4月,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拱墅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今年5月,法院判处章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

  哪怕坐牢也得退出赃款

  坐牢并不意味着章某责任追究的终结。由于赃款一直没有退出,该案再度受到拱墅区检察院的关注。办案人员告诉导报记者,因永安财险有多家国有企业参股,如不及时追回,很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而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今年5月,拱墅区检察院再度介入,建议永安财险进行民事索赔。在协助企业对章某个人资产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申请冻结后,检察机关向拱墅区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今年11月,拱墅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章某赔偿永安财险经济损失62万余元。

  管理疏漏

  “虽然支持企业进行了民事索赔,但同时我们发现,这一案件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永安财险在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漏洞。”检察人员称,该院为此专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敦促该企业加以弥补和完善。

  建议书中披露了永安财险所存在的两大问题:

  1.公司对业务部门采取实际上的“承包制”,而又没有与部门负责人签订具体明确权责的合同,仅仅停留于口头承诺,造成保单挂名等现象。

  2.公司规定业务员收取的保费应直接上交公司,但实际操作中有的业务员却未严格按此操作,保费收取后先交给业务部门,造成保费收取环节风险的增加,同时某些业务员未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展业费率的规定,擅自规定展业费率。

  检察建议书指出,上述问题的存在给本案被告人章某实施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故建议永安财险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人员管理教育。

  导报记者通过互联网检索获知,保险从业人员挪用资金的行为并不鲜见。

    针对频频发生的类似事件,一位从事公安经侦工作的办案民警分析认为,关键的原因在于一些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为了拉到更多的客户和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不少公司允许业务员先出保单后付钱,这样的制度给犯罪行为留下了可乘之隙。保险企业只有严格执行透明的财务制度,才能更有效地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在保险行业从业多年的资深人士曹亮则表示,制度的完善固然重要,但制度的落实却是决定性因素。目前多数保险公司都已明确,每月底交清所有费用,因此业务员即便挪用也不会超过一个月。而且一旦某个业务员的应收保费超过总保费的5%,公司就会停止出单。上述案件中,章某挪用资金时间之久,让人不可思议。

  曹亮同时认为,公司对业务员的考核都是一对一的,作为业务经理有可能会管几个人,但他没权利去保管那几个人的保费。该案中,保费收取没有直接上交公司的做法同样不可思议。因此制度没有真正落实以及人员任用上的不慎是相关保险公司应引以为戒的教训。

  保险监管部门的一位人士则指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越来越受到广大投保人和投资者的重视,研究制定如何防止从业人员挪用保险资金的相关制度已成为业内的一个重要课题。

  新闻链接

  20多岁的胡某大学毕业后成为保险业务员,但收到的保费却不上交,而是拿去吃喝玩乐。被公司取消业务员资格后,他又盗用公司同事的代码开保单,并从中赚取提成,并私刻公章继续冒充公司业务员吞吃客户保险金。近日,胡某已被东区公安分局依法抓捕。

  北京市的一位保险业务代理员陈某同时兼职三家保险公司。然而此人既没有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件,也没有和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在业务开展中,其私自挪用客户保费100余万元用于购房、装修等,最终被北京市房山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二部副经理李某任职期间,挪用保险费按揭购买多辆小轿车,挪用资金额达39.8万余元。为填补缺口,李某多次冒用客户身份证等资料,骗取银行按揭贷款共计54万余元。高新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等对其提起公诉。

(陈彤 温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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