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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出谋借鉴欧Ⅱ 推进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
来源:中国保险报 更新时间:2008-01-05
    2007年12月28日,记者从“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圆桌论坛上获悉,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即将于今年第一季度出台,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各保险公司。该规定创新性地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入手,对包括保险集团在内的保险主体偿付能力提出新的监管要求,目标是逐步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 

    本次论坛由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主办。在论坛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CCISSR秘书长郑伟代表课题组发表了题为“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及对中国的启示”的研究报告。课题组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走过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偿付能力监管的萌芽阶段(1980—1998年)、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基本确立阶段(1998—2003年)、现代偿付能力监管的启动与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中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 

    “现阶段,中国保险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这些变化包括:保险投资风险逐步扩大;费率管制逐步放松;市场需求不断变化;金融综合经营明显加速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吸收世界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立足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实,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就显得尤为必要。”郑伟说。 

    郑伟介绍,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简称“欧Ⅱ”)是欧盟委员会将国际上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险会计、保险监管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领域的努力成果进行整合,建立的一个新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它的设计理念是,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追求更为合理的对保险业资本要求的评价判断依据。 

    欧Ⅱ的方法框架可以概括为“三支柱”,第一支柱是“数量要求标准”(定量要求),第二支柱是“监管检查流程”(定性要求),第三支柱是“监管报告与公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要求)。这三个支柱是在对巴塞尔Ⅱ框架体系的借鉴基础上形成的。 

    欧Ⅱ的制定机构为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该机构原计划在2007年提交最终报告,2008年至2009年提交欧盟财政部长会议和欧盟议会讨论通过并实施。但是,由于欧Ⅱ的制定工作非常复杂艰巨,预计将在2012年生效实施。 

    “我们通过研究认为,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构建有利于体现风险导向、激励内部控制、加强市场约束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从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CCISSR主任孙祁祥教授在论坛总结发言中指出,目前适逢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关键时期,希望此次圆桌论坛能够对这项改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悉,北大CCISSR中心欧Ⅱ项目的研究得到了荷兰ING集团的支持,ING集团也是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践者。 
(段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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