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底退保潮又来 房贷险团险受创 |
| 来源:金融时报 更新时间:2008-01-12 |
房贷险退保有内因
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自从“工、农、中、建、交”国内五大银行不再强制购买房贷险之后,房贷险的销售就已经每况愈下。2007年12月,房贷险更是遭遇了退保高峰袭击。
某财险公司负责人认为,房贷险退保的浅层原因是,商业银行的房贷险2006年起从强制销售转为客户自愿购买,购房者不愿再为该保险掏腰包。刚刚过去的2007年,央行连续6次加息,贷款利率的加息幅度接近1%,大规模的提前还贷于2007年年底前到来,也引起了退保。“我个人认为,2008年开始实施的贷款新利率将体现2007年6次加息的叠加效应。对那些已经贷款买房并购买房贷险的投保户来说,2007年年末正是其提前还贷的大高峰,这势必促成年末退保,并影响房贷险的销售。”这位负责人说。
但究其根本原因,产品设计的不合理、风险分担与费用不平衡是房贷险发展遭遇“冰河期”的关键因素。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房贷险的保险责任包含还贷保险责任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而矛盾的焦点集中于财产损失这块。“有消费者认为,银行一方面让购房者用房屋作抵押;另一方面又要求购房者购买房贷险,这是将自身的风险转嫁到贷款人身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人士说。
此外,房贷险规定,由于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雪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和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坍塌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从目前保险的主要市场——大中城市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类情况的出险率并不高,投保者似乎没有太大必要购买。
保险公司的一线希望
其实在2007年,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始酝酿推出新的房贷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有所提高。
平安产险副总经理孙建平告诉记者,平安保险2007年年中推出了“夫妻房贷险”,在原有房贷险只保房屋不保财产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增加了人身意外还贷保障功能,即无论投保人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贷款期间,由于意外所致死亡或伤残,或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夫妻双方的还贷责任均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人保财险新房贷险也扩大了保障范围,将家财险等与房贷险打包销售,形成集聚效应;而且,在房贷险部分只保留了房贷责任,单一的房贷险费率下降了30%左右。
但从市场的整体销售情况看,房贷险业务的起色并不大。某财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的房贷险仍在销售,目前退保情况与2007年差不多,到2008年1月份已经趋于平稳。”对于投保者来说,提前退保不仅会损失一部分违约金(即保险公司扣下的手续费),而且一旦房屋出险,将有可能导致更多损失。这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线希望。据了解,很多保险公司在遇到退保时,会推荐退保户转保保障范围更广的家财险。提前还贷后,购房者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更改房贷险受益人,把房贷险作为家财险;二是购买家财险,对房屋进行保障。由于房贷险的保障主体是房屋建筑本身,房屋内部的财产如装潢装饰、家电、衣物等并不在承保范围内,目前很多公司不仅对转保家财险的客户推出了一系列综合人身意外险、家财险等,而且免收违约金。
团险退保涉嫌避税洗钱
对于寿险来说,团险在年底出现退保率猛增的原因更为复杂。2007年至2008年团险退保的具体数字还没有最后统计出来,几家大型保险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与2007年差不多”。
从2006年底、2007年初的情况看,全国各省、直辖市中团险退保率普遍偏高。
有专业人士介绍,企业团体年金险设计的初衷是让效益好的企业在正常社会保险之余为职工购买一种补充商业保险,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对此国家是积极扶持和鼓励的,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出现了诸多变异。
据介绍,有些企业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团险保单,并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下进行投保,接下来在短期内退保。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员工对投保并不知情。这种情况的团单,一般采用年中参保、年底退保的方式,企业的保费最后可能转移到受益高管和员工的个人账户上。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原因。
上述人士认为,如果企业把钱直接以工资、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免不了要缴一大笔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拿这笔钱投保团体保险,通常可以计入福利、成本或是补充养老保险等账目,从而免去一大笔税费。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企业支付保险手续费的数额低于那一大笔税费。
仅仅是避税倒在其次。上海保监局一位负责人此前表示,团体保险一到年底退保量、退保速度就急剧攀升,细究下来绝对属于非正常情况,其中“一部分原因是不法分子利用岁末年初,通过团险进行避税,甚至洗钱”。
上海保监局在检查中发现,保险业确实存在一些所谓不规范的操作,比如有的国企高管、私营企业主通过购买团体保险随后退保来套取资金,其中一部分是为了私分公款或变相套现,这就演变成了所谓的洗钱。
这在行业内的具体操作中其实是有迹可循的。比如,保户在投保时以趸交方式购买高额保单,其后很快就退保或超过犹豫期仍然强行退保,却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却不关注投保的保险产品所具备的保障功能和投资账户收益。另外,投保时明显超额支付保险费,其后很快要求返还超出部分。投保人强行要求将团体寿险的满期给付和退保金支付给个人,或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价值,特别是单位客户首期保费或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却要求以现金或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
监管层明令禁止
利用团险退保洗钱的违法行为,很早就已经进入监管部门的视野。早在2005年,保监会就出台《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除批单和附加批注外,不得以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2006年11月份《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出台以来,监管层态度明确,强调一定将大力整治行业内这些花样百出的洗钱手段。在2007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高调表达了围剿保险业洗钱的紧迫性要求,并表示将配合央行对保险洗钱施以重拳,发现违规者立即予以重罚。
2007年2月1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着手部署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为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该《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007年9月,由保监会牵头,35家地方保监局包括财险寿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108家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等齐聚北京,召开保险反洗钱相关工作会议。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会上指出,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反洗钱意识从保监会成立之初就不断在监管制度中体现。《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保监会及时向全行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落实保险市场准入阶段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
同时,保监会积极配合央行先后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我国金融保险业反洗钱规章制度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魏迎宁说,保监会积极参与了央行牵头的一行三会反洗钱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共同研究金融领域的反洗钱问题。各保监局积极参与了省、市、自治区成立的区域性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各保险机构也成立了以公司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了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向保监会报备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初步建立了内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完全杜绝需时日
尽管保险反洗钱监管层的“警钟”不断,保险公司的培训也不断进行,但这种培训以及出台的相关文件在利益面前,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
事实上,在大额保单高佣金诱惑的情况下,有些代理人和公司在不知不觉中也扮演了“合谋”的角色,甚至有的代理人主动为企业设计洗钱方案。
为什么已经明令禁止,行业内却屡有发生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分析,一方面投保人存在此类需求,有不少企业集中投保,然后又退保,从而实现避税或洗钱的目的;另一方面,有些保险公司也同样有此需求,接受团险保单,保险公司增加了业务量,即便企业很快退保,也能从中得到一定的手续费。“因此,短期内彻底杜绝这样的现象不太现实。”庹国柱说。
“其实,这种现象监管层也已经注意到了。上述情况确实存在,但是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宣传,保险代理人的防备意识会提高;另外,随着反洗钱保险机构指引等立法文件的出台,相信这些都能有效解决"合谋"的问题。”某人寿保险公司的首席风险主管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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