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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客运意外险能否视为保险合同?
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08-02-23
    律师李滨出差购票时,客运站在票款外多收了1元钱,作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李滨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强制销售,有欺诈之嫌,便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9999元惩罚性赔偿金。此案昨天在朝阳法院开庭。

  去年11月,李滨到天津出差。在长途客运站购买车票时,工作人员在票款之外多收了一元钱,并出具了一张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收据。阅读后得知,该凭证可视为保险合同,保险费为1元,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金额为3000元。同时,他发现,该保险凭证上没有保险公司的公章、地址、保险合同条款,也没有他所乘车的班次号及时间,更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详细信息。李滨认为,保险公司没有留存任何购买该险种乘客的个人信息,一旦事故发生或保险凭据在事故中损毁,乘客根本无法得到理赔。这其实是保险公司利用运输企业的强势力量,在强制捆绑销售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李滨出具的保险凭证并不能证明是强制搭售,如果乘客不自愿购买,可以拒绝,客运站也不得强迫乘客。否则将视为签字认可。此外,保险公司会留存乘客所购保险的存根,因此并不存在信息不全、无法理赔的情况。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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