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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
来源:证券时报 更新时间:2008-06-07
    保险公司不承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

  本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对保险公司接受团体客户委托,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进行了规范。

  就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收取委托管理费用,不承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保险公司开展该业务,应由总公司开发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应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以委托基金及增值额作为理赔限额。如果结算年度内委托基金出现节余,节余部分滚存下一年度;如果结算年度内委托基金出现不足,应由委托人予以弥补,保险公司不得垫付基金。

  委托人将委托基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账户管理基金。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保险公司可以对委托基金进行投资管理,但不得对委托基金提供增值保证。如果账户有节余,而委托人在下一保单年度不再进行委托管理的或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合作的,保险公司应以转账或支票方式将余额转入委托人账户。

  保监会还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医疗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委托基金的使用效率。

  保监会在通知中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的同时,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承担风险保障的健康保险产品,但应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与健康保险相结合的业务,此业务应当拆分管理的,分别按照有关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健康保险的规定进行产品管理;不应拆分的,按健康保险产品进行管理。
(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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